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第二十八条已废止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用地可以实行国有土地租赁制度,租赁土地的期限、租金由高新区管理机构规定,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期限。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