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第二十七条已废止高新区新增建设用地的收益,除依法上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外,其余部分留高新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