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对高新区的用地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并监督其专项使用。高新区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能满足发展需要时,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申请追加,报上级审批。高新区建设用地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高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审核或者审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