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对高新区的用地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并监督其专项使用。

高新区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能满足发展需要时,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申请追加,报上级审批。

高新区建设用地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高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