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在高新区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学技术咨询与服务、科学技术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申请成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