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第十七条已废止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出资各方面约定;企业注册资本含国有资产的,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