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出资各方面约定;企业注册资本含国有资产的,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