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第十九条已废止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担保保证金,应当优先支持高新区科技创新,培育、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化生产项目的发展,推进国际化进程。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