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第十五条已废止高新区人事部门,可以为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人员办理因公出国、出境审查手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