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第十四条已废止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支持高新区引进人才的政策。省、设区的市设立的各类人才发展资金和人才引进资金,应当优先用于高新区的人才培养和引进。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