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支持高新区引进人才的政策。

省、设区的市设立的各类人才发展资金和人才引进资金,应当优先用于高新区的人才培养和引进。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