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第十三条已废止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高新区发展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