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第十二条已废止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或者以其他形式,重点支持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高新区应当为投资者提供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