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或者以其他形式,重点支持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

高新区应当为投资者提供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