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依法参与各类社会活动。有关部门、组织应当为其创造条件。

鼓励老年人依法开展优良传统教育、关心下一代成长、传授文化科技知识、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科技开发应用、咨询服务、生产经营、社会公益活动等。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