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六十二条有效加强老年人才资源开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人力资源市场中建立有专长的老年人信息档案。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