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六十条有效老年人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和支持各类老年人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引导和发挥老年人组织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