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宜居环境第五十八条有效专门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应当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满足老年人对居住场所的安全、卫生、便利、舒适等基本要求。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开展适老性改造,建设社区步行路网,清除小区步行道路障碍物,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