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宜居环境第五十七条有效新建城区和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当地政府统筹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当地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