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宜居环境第五十六条有效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并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推进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有失能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家庭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