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宜居环境第五十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居住、出行等设施建设,构建老年宜居环境标准体系,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