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为收住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服务,不得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遵守管理制度,不得扰乱养老机构的经营秩序。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