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养老服务第五十条有效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将养老服务设施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