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养老机构建设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以护理型养老机构为主,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独、高龄等老年人的集中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收住制度,向社会公开床位资源信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扶持养老机构增加护理型床位,逐步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床位费纳入医保结算。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