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利用集体所有的房屋,为村民就近提供养老服务,加快农村幸福院和农村医疗点建设,并将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本村老年人的养老支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