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虚假的手段或者不正当的方式,欺骗、误导老年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大对无证营销老年商品以及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并予以曝光。

公安等管理部门、电信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预防和打击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