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第三十三条有效老年人凭个人有效证件,享受相关优待。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扩大优待项目,提高优待水平。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