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第三十一条有效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和邮政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并在服务场所设置明显的优待标识。金融机构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对办理转账、汇款等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