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障第十七条有效老年人对本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吞、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