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障第十六条有效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