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障第十五条有效赡养人应当履行精神上慰藉老年人的义务,满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对入住养老机构或者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探望。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