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赡养人应当履行照料老年人生活的义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确有原因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