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赡养人应当履行关心老年人健康的义务,保证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健康的劳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