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障第十二条有效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老年人的义务,保证老年人享受不低于家庭平均生活水平。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较低,与赡养人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给付赡养费,提供生活必需品。赡养人应当确保老年人居住安全,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