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障第十一条有效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老年人子女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赡养能力的,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