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贯彻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方针,保护水源,防止污染,发挥水工程的综合效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