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责任,对破坏水工程和浪费水、污染水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