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严禁破坏水工程和干扰管理秩序的下列行为:

(一)毁坏、盗窃水工程的物资、器材、设备;

(二)抢水、霸水和偷水;

(三)在水工程的水域内炸鱼;

(四)滥伐树木、损坏植被;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

(六)妨碍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