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严禁破坏水工程和干扰管理秩序的下列行为:(一)毁坏、盗窃水工程的物资、器材、设备;(二)抢水、霸水和偷水;(三)在水工程的水域内炸鱼;(四)滥伐树木、损坏植被;(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六)妨碍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