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职责第十八条有效凡因建矿、挖煤和其他采矿活动,造成水工程毁坏、塌陷、影响效益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