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职责第十七条有效凡兴建工程需阻断、损坏、影响水工程的,兴建单位必须向水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水工程管理单位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兴建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偿后,方可施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