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职责第十六条有效水工程新增用水单位或原用水单位增加用水量,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新用水单位修建替代工程或交纳替代工程补偿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