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职责第十五条有效水工程管理单位对水工程的配套、更新、改造,应及时提出报告和设计,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列入计划,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