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依法取得国有水域、滩涂使用权的生产经营者不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致使水域、滩涂荒芜满1年的,由原批准出让机关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或者荒芜满2年的,由原批准出让机关无偿收回使用权和养殖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