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实施建闸、筑坝、围填等活动的,有关行政机关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堤坝闸口及其上下游各200米水域内,禁止装网或者进行其他作业捕捞。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