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渔业资源增殖工作,保护好人工增殖设施。在投放鱼、虾、蟹、贝、藻等水产苗种的水域,禁止危害苗种生长的作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