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以及需要特别保护的水生生物及其生存环境的重点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无特许渔业许可证的船只,不得进入保护区生产;持有特许渔业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作业类型、指定的时间、海域生产,并遵守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