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审批。

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书证件后,方可出海作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