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三条

有效

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养殖、捕捞以及其他渔业生产活动的,应当征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保证水利工程设施安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教育部规章库、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也单独成库。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