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章 养殖业第十二条有效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重要的洄游通道以及船舶避风锚地等停泊场地必须予以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