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将红十字会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会的专项公益性救助项目或者服务项目。

基层红十字会组织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并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