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设置独立机构和账户,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可以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红十字会组织。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基层红十字会组织接受所在地县级地方红十字会的指导。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