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鼓励受益地区与湿地保护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