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湿地违法排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